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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建議值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字第0940106804號

     
一、 為改善及維護室內空氣品質,維護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訂定本建議
  值。
     
二、 本建議值除勞工作業場所依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標準外,其他室內場所
  空氣污染物及濃度如下:
   
項目
建議值
單位
二氧化碳 (CO2)  8小時值
第1類
600
ppm (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第2類
1000
一氧化碳 (CO) 8小時值
第1類
2
ppm (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第2類
9
甲醛 (HCHO) 1小時值
0.1
ppm (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TVOC) 1小時值
3
ppm (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細菌 (Bacteria) 最高值
第1類
500
CFU/m3 (菌落數 / 立方公尺)
第2類
1000
真菌 (Fungi) 最高值
1000
CFU/m3 (菌落數 / 立方公尺)
粒徑小於等於10微米(μm)之懸浮微粒(PM10) 24小時值
第1類
60
μg/m3 (微克 / 立方公尺)
第2類
150
粒徑小於等於2.5微米(μm)之懸浮微粒(PM2.5) 24小時值
100
μg/m3 (微克 / 立方公尺)
臭氧 (O3) 8小時值
第1類
0.03
ppm (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第2類
0.05
溫度 (Temperature) 1小時值
第1類
15-28
℃ (攝氏)
   
三、 (一) 1小時值:指1小時內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或1小時累計採樣之測值
   
  (二) 8小時值:指連續8個小時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或8小時累計採樣測
    值。
  (三) 24小時值:指連續24小時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或24小時累計採樣
    測值。
  (四) 最高值:依檢測方法所規範採樣方法之採樣分析值。
     
四、 (一) 第1類:指對室內空氣品質有特別需求場所,包括學校及教育場所
    、兒童遊樂場所、醫療場所、老人或殘障照護場所等。
  (二) 第2類:指一般大眾聚集的公共場所及辦公大樓,包括營業商場、
    交易市場、展覽場所、辦公大樓、地下街、大眾運輸工具及車站
    等室內場所。
     
五、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為改善室內空氣品質得另訂較嚴格
  之標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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