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段區分
早:指上午五時至上午七時。
晚: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鄉村)或十一時(都市),但第三類、第四類管制區得延長至十二時。
日間: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夜間:指晚上十時(鄉村)或十一時(都市)至翌日上午五時。
二、管制區分類
依據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之分類規定。
三、音量單位
分貝(dB(A)括號中A指在噪音計上A權位置之測定值。
四、測量儀器
使用我國國家標準CNS NO.7127-7129規定之噪音計、紀錄器、分析器、處理器等。但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測量20Hz至200Hz範圍之噪音計使用我國國家標準CNS NO.7129規定之一型聲度表,且應符合國際電工協會IEC 61260(1995)規範。
五、測定高度
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版1.2∼1.5公尺之間,接近人耳之高度為宜。
六、動特性
噪音計上動特性之選擇,原則上使用快(fast)特性,但音源發出之聲音變動不大時,例如馬達聲等,可使用慢(slow)特性。
七、背景音量的修正
(一)除欲測定音源之外的聲音之音量,均稱為背景音量。
(二)除測定場所之背景音量,最好與欲測定音源之音量相差10dB(A)以上,如不得已相差在10dB(A)以下,則依下表修正之。
(三)背景音量之修正 |